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立法依據是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關于“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贈與”,是指父母實際出資時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認定為贈與,這是基于父母出資借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遠低于父母出資贈與子女買房的概率。但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是借貸關系的,則應當按照借貸關系處理。本條規(guī)定強調的,是如何處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問題,不是強調房屋的權屬認定,否則會與后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內容相混淆。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無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楊浦有名的婚姻家事律師服務
近幾年實務中出現(xiàn)了很多的打印遺囑,這一形式突破了上述法定的遺囑形式,不能籠統(tǒng)地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比如,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打字進行制作,后面只由立遺囑人進行了簽名,應如何認定其效力?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打印遺囑的法律屬性應當結合立遺囑人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遺囑形成過程等因素來綜合認定,若由遺囑人自行制作遺囑,且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若由他人制作則為代書遺囑,適用代書遺囑的認定規(guī)則。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打印遺囑也作了相應規(guī)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這反應了法律規(guī)定對社會需求的呼應。楊浦動遷款婚姻家事咨詢價格現(xiàn)在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不但財產形式多樣化,除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
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個誤解主要產生于新婚姻法頒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立法依據也是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出臺后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議,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目前子女憑自身能力多半無法買房,父母以全部積蓄為子女買房,而年輕人對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閃婚閃離的較多。一旦離婚,雙方分割的房產實際上是父母的畢生財產,這與父母當時為子女出資購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違背的,也侵害了出資父母的權益。因此本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維護出資父母的利益。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婚姻家事誤區(qū)、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xiàn)實生活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錄像遺囑、在線遺囑等形式,成為錄音遺囑的新的發(fā)展類型。虹口關于婚姻家事咨詢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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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誤區(qū):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面3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奔矗?一)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軍婚受法律更加嚴格的保護,但并不是軍人一方不同意就離不掉,離不掉的前提是軍人一方沒有過錯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軍人的過錯導致對方要離婚,是可以離掉的。楊浦有名的婚姻家事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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