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xié)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yǎng)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yǎng)方的撫養(yǎ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準許。離婚案件的判決會影響雙方未來。靜安上門調解婚姻家事咨詢**
近年來,圍繞婚姻家事類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在訴訟中,當事人如果自愿離婚的話,就財產問題、債務在協(xié)商處理達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該調解協(xié)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為由申請再審?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xié)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fā)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靜安關于婚姻家事事務所離婚案件的證據材料包括婚姻狀況證明、財產清單等。
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雖然《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基于各地習俗給付的彩禮,司法實踐中并未否定。那么有很多小伙伴問了,結了婚,收到的彩禮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呢?彩禮是男方對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贈與財產,從習俗上講,彩禮是贈與一方的。因此,即使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才給予女方父母的彩禮,彩禮也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我們在實際案件的處理當中,若離婚時男方要求退還彩禮,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婚姻的長短,夫妻間是否存在過錯,有無撫育婚生子女來判定是否退還。
孩子滿8周歲,具備一定的真實意思表達能力,可以變更撫養(yǎng)權。我們做個一個案子,就與你這情況類似,我們的當事人呢是外地的,在2009年與他老公在上海登記結婚,10年的時候生了兒子小楊,在13年的時候,他們因為感情破裂,起訴離婚的,***兒子跟著我們當事人,前夫每月支付她360元的撫養(yǎng)費,離婚之后,我們當事人就帶著她兒子離開了上海,回到了外地娘家生活,隨著其兒子漸漸長大,生活水平不高,兒子也一心想著去上海父親那居住上學,為此在2021年的時候辦理了轉學手續(xù),為了讓兒子健康成長并且順利完成學業(yè),我們當事人起訴了前夫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但是被告,也就是前夫已經重新組成了家庭,并且與現在的妻子育有一女,不同意原告的請求。法院認為,小楊已經滿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力,其向法院表示愿隨被告共同生活的陳述是他真實意愿表達,法院以此作為判決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考慮因素之一,其次小楊在外地就讀學校已經辦理了轉學手續(xù),也表達了在上海繼續(xù)讀書的愿望,小楊是被告的親生兒子,不能因為其已經重組家庭為由來拒絕履行父親的責任和義務,***法院判決變更撫養(yǎng)權,并且由我們當事人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yǎng)費。 離婚案件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
李女士在生前共生育三個子女,李A、李B和李C。李女士與其丈夫共同生活居住于其共同生活所有的房屋中,隨著李女士年齡的不斷增長和老伴的離世。李女士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及至2021年,由于不慎跌倒和阿爾茨海默癥的影響,李女士先是被緊急送進醫(yī)院的ICU病房接受緊急的醫(yī)療救治,經過醫(yī)護人員的奮力搶救,**終將李女士脫離生死的“鬼門關”。在此情況下,子女三人李A、李B和李C共同商討之后贍養(yǎng)母親的計劃,經過協(xié)商**終達成三方協(xié)議的《贍養(yǎng)母親協(xié)議》,其中約定:由李A主要承擔贍養(yǎng)照料母親李女士的具體任務,為補足照料母親李女士可能發(fā)生的贍養(yǎng)費用,約定由李B和李C每月支持李A贍養(yǎng)照料的費用共計4000元。協(xié)議達成之后,李A便主動承擔對于母親李女士的贍養(yǎng)照料的任務,但是,經過一年的照料之后,李A發(fā)現照料母親李女士的任務并沒有想的如此輕松,首先,由于李女士缺乏基本的行動能力,使得諸如在床上翻身、擦拭身體、床下運動等活動都必須依靠李A的外力輔助。同時,由于李女士阿爾茨海默癥的不斷惡化升級,使得李A必須不斷關注外在輔助呼吸設備的實時營運,因此,李A的睡眠質量絲毫無法獲得保障,導致自身的身體也每況愈下健康無法獲得保障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應當公正。上海家庭婚姻家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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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并處理還是另案處理?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靜安上門調解婚姻家事咨詢**